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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買房,在大多數人看來是豆?jié){配油條的固定搭配。結婚買房的方式有很多種,有婚前就買好的,有結婚后夫妻雙方共同買的,還有父母出資買的……這些情形下,如何認定房產歸屬?離婚時,又怎樣進行分割呢?
本文歸納總結了婚前、婚后和父母出資等不同買房情形下房產認定歸屬以及離婚時房產分割的6種情況,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01
婚前買房
出資情況 | 房屋產權登記 | 司法實踐 |
02
婚后買房
03
父母出資買房
1. 婚前
雙方父母均出資 | ||
04
離婚判決時對房產不予處理的情況
情形 | 司法實踐 |
離婚時尚未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書: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增值。 | 待辦理完畢不動產登記證書后另行起訴 |
不動產登記證書有第三方 | 法院一般不會主動將第三方追加為第三人,而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采取如下措施:(1)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2)將案件中止審理,告知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析產之訴的判決結果,分割夫妻共有部分。 |
05
房產分割的6種特殊情況
離婚時優(yōu)惠購房權價值折算可考慮優(yōu)惠取得的房產性質、能否上市交易、能否取得產權證等因素,在不高于市場價格與優(yōu)惠價格的差價范圍之內予以確定。
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父母為雙方購房出資,如父母主張該出資為雙方的共同借款,對出資款的性質該如何認定?
1.具體案型
趙某和姚某于2010年結婚,2012年2月趙某父母轉賬100萬元至趙某賬戶,后趙某用該100萬元作為首付款購買了101室房屋,并登記在趙某和姚某夫妻兩人名下。
多年后,趙某與姚某感情不和,趙某父母遂向法院起訴,主張上述100萬元系借款,要求趙某和姚某共同償還。
2.不同觀點
觀點A:無反證證明是贈與,即應認定為借貸。
主要理由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6條規(guī)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zhí)峁┳C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父母提供了打款憑證并主張成立借貸關系,已經盡到了初步的證明責任,法院應初步推定借貸關系的成立。如夫妻一方主張屬于贈與,那么應當予以舉證證明;如果無法證明系贈與,則借貸關系應成立。
主要理由二:
父母沒有義務為成年子女購買房屋,而且實踐中父母往往花費平生積蓄給子女購房,礙于情面又不會把借款手續(xù)辦理得十分完整。
觀點B:沒有充分證據認定為借貸,即應認定為贈與。
主要理由一: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6條之規(guī)定,不能簡單適用于父母與子女之間。
上述規(guī)定是針對普通民事主體之間的錢款往來,而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同于普通民事主體關系,更具親密性和倫理性,故不能在僅有轉賬憑證時,即初步推定借款關系的存在。
主要理由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9條第2款的規(guī)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原則處理”。
主要理由三:
從現實國情看,子女結婚時往往缺乏經濟能力,難以獨自負擔買房費用,而父母基于對子女的親情,往往自愿出資為子女購置房屋。大多數父母出資的目的是要解決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條件,希望子女的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這筆出資,這也更符合父母出資時的真實意思表示。
3.傾向性意見
同意觀點B,沒有充分證據認定為借貸,即應認定為贈與。
主要理由一: 從主張借款的舉證責任而言
父母主張其向子女一方的轉賬為借款,除轉賬憑證外,還應當提供較為充分的證據證明存在借款合意。對于子女一方抗辯款項系贈與時,不應課以過高的舉證方面的義務。而且,考慮到父母子女之間人身關系的特殊性,及利益的關聯性,若僅有己方子女認可有借貸的表示,不宜直接認定雙方借貸關系成立,而應進一步查明另一方是否明知或認可借款情況。
主要理由二: 從既有法律規(guī)定而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9條第2款的規(guī)定,實際上已經較為明確,如果對購房款性質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即按照贈與進行認定和處理。因此,實踐中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父母一方也無法充分舉證證明存在借款合意的,即應認定為贈與。
主要理由三: 家庭內部及親人之間的特殊身份關系,具有較強的親密性和倫理性,不同于普通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
因此,對于父母與子女之間款項往來的性質,不能簡單地以普通民事主體之間錢款往來的情形作類推。如果將家庭內部的行為完全用解決經濟關系的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理,將不利于維護家庭的穩(wěn)定。
主要理由四: 從利益平衡角度而言
不能因為夫妻感情不好以后,為挽回父母的購房出資,就以結果倒推來認定系借款而非贈與。在子女離婚過程中,父母的出資也是己方子女對購房貢獻較大的考量因素,法院可在分割房產過程中,對出資較多的一方在份額上作適當傾斜,以此平衡當事人間的利益關系。
4.規(guī)范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